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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正确履行职责,促进以法行政,规范药品监督管理行为,陕西省药监局日前出台了《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认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技术鉴定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措施为:批评教育、书面检讨、停止执行职务、追偿、年度不予考核、延期晋级晋职、调离行政岗位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办法》指出,行政执法人员由于过错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并由其所在机关进行赔偿的,对责任人员确定追偿数额时,依据赔偿数额和过错人责任大小,责成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发现需要追究的行政过错行为,由药监机关法规部门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并成立调查组。调查组应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调查终结。被调查的执法行为不符合过错追究条件的,应当及时撤案。

    《办法》明确,当事人对过错行为的处罚不服的,可在30日内向本级或上一级药监局申请复查或复核。接受复查、复核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查、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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