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2种药品零售价调整后重新议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11日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和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5] 2114号)的相关规定,北医组、市属组、厂矿组、远十组、总后组招标人对投标人的重新报价进行了评议,现将结果公布,并于即日开始执行。
如投标人对结果有异议,请务必于2005年10月11日17:00前,将书面质疑传真至我公司。
传真 010 64451481
2005-10-11
北京关于22种药品零售价调整后重新议价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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