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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氦氖激光治疗仪等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氦氖激光治疗仪、吸引器、丙烯酸类树脂骨水泥、一次性使用离心式血浆分离器进行了质量监督抽验。现将抽验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验情况
  (一)氦氖激光治疗仪
  此次共抽验6家生产企业的6台产品。依据国家标准GB 12257-2000《氦氖激光治疗机通用技术条件》、GB 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和GB 9706.20-2000《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诊断和治疗激光设备安全专用要求》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激光器尺寸和输出功率、模式、终端输出激光功率不稳定度、激光束照射部位、光纤系统传输效率、防护罩、档板和安全联锁、钥匙开关、紧急激光终止器、激光准备指示器、激光辐射发射指示器、激光危险符号和说明标记、辐射输出和标准说明、窗口标记、产品使用说明书、正常工作温度下电介质强度、保护接地阻抗、正常工作温度下的连续漏电流等18项指标。经检验,5台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抽验项目合格率为83.3%(详见附件)。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是 “保护接地阻抗”、“激光危险符号和说明标记”、“辐射输出和标准说明”、“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指标。

  (二)吸引器
  此次共抽验11家生产企业和1家经营单位的17批产品,涉及国内生产企业11家。依据国家标准GB9706.1-1995《医用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和行业标准YY0100-1993《电动吸引器》、YY0099-1993《电动流产吸引器》、YY0101-1993《脚踏吸引器》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保护接地阻抗、正常工作温度下的连续漏电流及患者辅助电流、正常工作温度下的电介质强度、极限负压值、瞬时抽气速率、负压可调、吸引器的工作噪声、防液体吸入装置、吸引泵温升、极限负压条件下启动、空气过滤器、气密性、负压调节(泄放)阀、储液瓶塞要求、脚踏力等15项指标。经检验,12批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抽验项目合格率为70.6%(详见附件)。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是 “极限负压值”、“负压调节(泄放)阀”、“空气过滤器”、“防液体吸入装置”等指标。

  (三)丙烯酸类树脂骨水泥
  此次共抽验1家生产企业和6家经营单位的7批产品,涉及国内生产企业1家和国外生产企业3家。依据行业标准YY0459-2003《外科植入物丙烯酸类树脂骨水泥》和注册产品标准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液体组分外观、液体组分内装物精度、粉体外观、粉体组分内装物精度、面团时间、凝固时间、最高温度、挤入度、平均抗压强度等9项指标。经检验,7批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抽验项目合格率为100%(详见附件)。

  (四)一次性使用离心式血浆分离器
  此次共抽验7家生产企业和9家使用单位的17批产品,涉及国内生产企业7家。依据行业标准YY 0326.1-2002《一次性使用离心式血浆分离器 第1部分:血浆分离杯》、YY 0326.2-2002《一次性使用离心式血浆分离器 第2部分:血浆管路》和YY 0328-2002《一次性使用机用采血器》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微粒含量、密封性、还原物质、紫外吸光度、无菌、细菌内毒素、微粒污染、滤除率等8项指标。经检验,16批产品被检验项目合格,抽验项目合格率为94.1%(详见附件)。不合格产品的主要问题是 :血浆分离杯为“细菌内毒素”、“微粒含量”指标,血浆管路为“细菌内毒素”指标。

  二、处理要求
  对本次监督抽验不合格的产品及企业,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予以查处,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切实强化质量控制,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对已上市的不合格产品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保证在用产品的使用安全有效。
  有关查处情况,请于2005年5月31日前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附件: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05)第2期,总第17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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