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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剂

标题合剂
附录序号附录Ⅰ
内容全文  J. 合剂
  合剂系指药材用水或其他溶剂,采用适宜方法提取,经浓缩制成的内服液体制剂(单剂量包装者又称“口服液”)。
  合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除另有规定外,药材应洗净,适当加工成片、段或粗粉,按各该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提取,滤液浓缩至规定的相对密度;含有挥发性成分的药宜先提取挥发性成分,再与余药共同煎煮。
  二、应在清洁避菌的环境中配制,及时灌装于无菌的洁净干燥容器中。
  三、合剂中可加入适宜的附加剂、防腐剂,其品种与用量应符合国家或卫生部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制品的稳定性,并注意避免对检验产生干扰,必要时亦可加入适量的乙醇。
  四、不得有酸败、异臭、产生气体或其他变质现象。
  五、一般应制定相对密度、pH值等项目检查。
  六、应密封,置阴凉处贮藏。在贮藏期间允许有少量轻摇易散的沉淀。
  【装量】
  单剂量灌装的合剂应作装量检查。
  检查法 取供试品5瓶,将内容物分别倒入经校正的干燥量筒内,在室温下检视,每瓶装量与标示量相比较,少于标示量的应不得多于1瓶,并不得少于标示量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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