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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公告(第5号)

  

  自2006年4月17日起,申请人应在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辖市)的行政许可项目缴费通知单后的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行政许可项目的应缴费用汇到指定的银行账号,以免影响审批进度,现将有关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缴款单位必须为申请人(与申请表的盖章单位一致)或所受理的申请资料中指定并被受理部门认可的代理机构,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替缴费,否则视作未收到所申请事项的应缴费用。

  二、每个申请项目的应缴费用应由一笔款汇出。有多个申请事项时,应按申请事项分别汇款,否则视作未收到所申请事项的应缴费用。

  三、为了保证每个项目缴费后能准确及时地收到,请务必在汇款单用途栏注明品种受理号,不要写项目名称。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部门在确认应缴费用到帐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缴费收据邮寄给缴款单位。

  五、按照国家规定,有关审批的行政收费一律由申请人直接缴入国库,因此请申请人务必保管好缴费收据,以免出现查询困难。

  六、领取批件时,请出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部门开具的缴费收据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未尽事宜,请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
  电话:010-68313344转2129
  传真:010-68313344转200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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