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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五一”期间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2006年“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为做好节假日期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认真落实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现将“五一”期间食品药品监管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要求,各地区要在“五一”期间,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堂、小餐馆开展集中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和违法经营活动。特别要加强对旅游景点等重点区域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安全检查,防止重大食物中毒和投毒事件发生,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上报。
  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严防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乘机流入市场。各地区要在“五一”期间,组织并部署对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城市和景区的药品、医疗器械市场进行一次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和其他违法经营活动,把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同时,充分发挥农村药品监督网的作用,把药品监管工作延伸到乡镇和村庄。
  各地要充分利用“五一”黄金周有利时机,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正面报道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强饮食用药安全所做的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揭露曝光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整治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开展诚信和职业道德综合教育,倡导守法诚信,强化生产经营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

  二、防微杜渐,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和检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单位、各部门要在节前认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全面检查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特别是对重点部门、要害部位及存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地方,要深查、细排,切实加强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运行的管理,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督促落实。对于因客观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指定专人“重点看守”,确保节日期间不发生事故。
  各单位、各部门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按照本单位、本部门突发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加强节日值班巡逻,保证通讯联络通畅,坚持大事报告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迅速妥善处理并报告。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应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责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单位、各部门要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的维护稳定工作。要继续加强反对邪教工作的领导和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深刻认识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要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对防范骚扰电话,处置突发和极端事件,防范“法轮功”人员闹事等有关工作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要掌握本单位人员的思想状况,对重点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摸底排查。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稳定工作值班制度和请示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工办〔2004〕48号)的要求,实行零报告制度。各单位在4月30日至5月7日期间,每日16:00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值班室报告当日稳定工作情况(工作日报局稳定办)。其中重大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无情况发生也要报告。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应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做好维稳工作安排。

  四、严格制度,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工作
  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值班岗位时刻有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在岗。各单位、各部门要落实带班领导,带班期间通讯工具要保持通畅,确保及时联系。请各单位、各部门将节假日值班安排于4月29日16:00前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值班室。
  加强长假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一是值班人员必须按照值班工作制度履行职责,不得随意换班,借用人员不得值班。二是值班人员要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遇有重大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三是要安排足够的应急力量,承担应急工作的人员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及时到岗。四是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时离开辖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稳定办联系电话:
  010-68313344转1809、1819;010-88372257(传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值班室联系电话:
  010-68316825;010-68310909(自动传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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