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局于2007年11月27日发出通告,暂停这些广告所涉及药品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销售,要求区内各药品经营单位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所列药品。同时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巡查,如发现有关单位继续销售所列药品,将对有关药品进行封存扣押并检验。
通告发出后,各相关企业应在原广告发布媒体以与违法药品广告相同版面、相同时段按照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报纸广告更正启事的版面应不小于原刊登违法药品广告的版面;电视广告更正启事的播放天数应不少于连续三日,每次播放时间应不少于10秒。并在更正启示发布后两个工作日内正式告知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局,该局将在更正启事发布后依法做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