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医保目录 药品价格 医药文摘 行业资讯 药品招标信息 中标药品招商 药品交易会
国际动态 警示平台 药检公告 新品研发 药品说明书 OTC药品目录 行业资讯
政策法规 医药财经 健康家园 国家药典 医院药店黄页 基础数据查询 医疗笑话
   首页  招商信息 代理信息 保健品招商 处方药 OTC 医药公司 产品大全 制药企业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咨讯 > 药检公告
关于规定医疗器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受理要求的公告(第24号)
关于规定医疗器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受理要求的公告(第24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关于开展医疗器械注册核查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7〕544号)的要求,为了规范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受理工作,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对生产企业提交的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所有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生产企业,在提交资料时须同时提交申请资料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并提交一致性声明,说明申请资料的正本和副本完全相同,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二、企业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除须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准备材料外,提出如下要求:
  1、所有申请材料使用档案袋封装,档案袋封面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本袋所属正本或副本第X袋。正本和副本均为每套X袋。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内容完整、规范、清楚,不得涂改,数据真实、可靠。

  以上对医疗器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受理要求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2007年9月17日

::相关评论::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 国际动态 医药财经 药检公告 新品研发 药品说明书 医院药店黄页 OTC目录 中标药品 医疗笑话
 

本站客服QQ号:大千医药招商网    竭诚为您服务 (工作QQ,请勿闲聊;只能提供招商信息服务,不能卖药!)

大千医药招商网(药品代理/药品招商/ 医药招商/医药代理/新药招商/新药代理/医药信息)
本网站只起到信息平台作用,不对交易行为负担任何责任,请自行核实,谨慎行事.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证书编号:(鲁)-经营性-2005-0002


潍坊万益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盗袭必究  鲁ICP备05023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