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5日向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达义)发出有关提示函,要求成都达义按已签署的关于确保履行《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给付义务的《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的约定,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向公司支付人民币4250万元。
成都达义于2008年6月10日回函,其于2008年4月28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中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成都达义暂停向被申请人公司支付债权6843.29万元;何时支付,昆明中院另行通知。因此,成都达义在没有收到昆明中院的《支付通知》之前,不能履行给付义务。
上述回函表明,公司无法在《补充协议》约定期限之前收回成都达义应归还的人民币4250万元欠款。
目前,公司正在协调解决该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