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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强调含兴奋剂药品管理规定:既要严格执行规定 又要方便群众用药

  2008年7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重申,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兴奋剂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应擅自停售未禁售药品。

  自2008年4月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卫生、工商等八部门对兴奋剂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环节进行了全面治理。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兴奋剂药品提出明确要求:一是严禁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二是对其他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药品单方制剂,一律按处方药销售;三是对含兴奋剂药品复方制剂按现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执行。

  这些要求是依据《反兴奋剂条例》和处方药管理相关规定提出的;这些规定并不仅限于奥运会期间,而是需要药品零售企业长期执行;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同时也要保证老百姓用药方便,不应擅自停售未禁售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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