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海王生物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行使因代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向建行偿还5,000万元贷款,而具备的对智雄电子及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的追偿权。
2008年6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并于2008年7月1日对该案件做出判决。2008年7月25日该判决书正式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
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被告智雄电子应向原告公司偿还代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从2006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被告中科建对智雄电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智雄电子追偿;上述给付判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