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食品药品 管理局(FDA)正式宣布对I期临床研究药物安全性、有效性管理的规定,要求处于I期临床研究阶段的药物也必须符合cGMP 和FDA临床研究的相关要求。该规定的出台,将无形中增加药品研发的成本,提高市场准入的技术门槛。
为了保证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的注册行为和注册管理行为,调节不同的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在药品注册 管理过程中的关系,各国政府均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的形式规定在本国从事药品研制、药物申请临床研究、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或者进口等的管理要求。尤其是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一直是各国药品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
但各国药品监管当局一直未专门对早期临床研究(如I期临床研究)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提出强制管理规定。近两年,FDA开始关注加强早期临床研究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管理。为推动这一新措施的实施,新管理规定允许研制者可以不执行《联邦管理法》(《CFR》)21卷第211节对I期临床研究药物的有关要求,FDA将按照cGMP中的相关规定及通过加强新药临床研究申请(IND)的审查对此阶段药物的生产进行监督。《联邦管理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各行政部门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的永久性规定的法典,其中第21卷是FDA颁布的有关食品和药品的管理条款。在该法规序言部分说明FDA正在考虑制定更适宜于指导申请临床药物研究的药物生产的法规。原因在于第211节的这些特定规定是直接针对用于上市产品生产的,如产品的重新包装和重新贴标签,存货地点的变更,单一产品的生产、包装设施要求保持独立等。显然,这些要求不适合I期临床试验中所用药物的生产,大多数临床试验研究所用药物的生产通常是在小规模的学术研究性环境下进行的。
与该项管理规定同时出台的指导性文件——《I期临床研究药物的cGMP指导原则》,专门制定了I期临床研究药物的生产规范,生产者根据它进行生产控制。该文件详细阐述了临床试验药物生产符合cGMP要求的具体措施,如生产设施和设备、成分控制以及测试、稳定性、包装、标签、销售和记录保存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其制定思路表达这样的一个理念:药品在不同开发阶段,产品质量 所要求的某些生产控制要求以及控制程度是存在差异的。
FDA要求IND申请者申报时要提供所用药品制备的详细资料,即临床研究药物的生产工艺资料已成为临床研究申请的一个组成部分。FDA将对生产现场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不合理,可能威胁产品的安全性,FDA有权发布临床研究停止令或者直接终止申报者临床研究申请。
FDA主管临床研究的副局长及FDA关键路径项目办公室主任Rachel Behrman博士在评价这项新规定时指出:“这项新的规定和配套指南对那些具有潜在挽救生命产品的开发,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障碍,同时可以确保生产者在高标准的条件下生产出可以保证I期临床所使用药物的安全性。”(董江萍 编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