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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认定王桂平于2005年9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二甘醇不能作为药用的情况下,购买二甘醇1吨,冒充药用丙二醇,以“江苏美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义,销售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并伪造了产品合格证。2006年3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用被告人王桂平出售的假冒药用丙二醇,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销往广东省,导致14名患者死亡。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桂平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高宣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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